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病情证明书用于门(急)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、诊断、休假证明,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,非经治医师及无权医师无权出具。
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,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,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,字迹清楚、内容准确,不得涂改,不得弄虚作假;经治医师签字后,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。
为了方便病人就医,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,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患者门诊、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(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)
二、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,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写疾病诊断证明。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。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(驾照、等)后,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。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,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。
三、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,尤其是假条,特殊情况下,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:
1.患者就诊补假时,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、休假等情况;
2.补病假条时,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,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。
医疗机构对病假单的管理通常包括审核、盖章、登记等环节。 根据相关规定,医疗机构应设置专人负责病假证明的审核、盖章与登记工作。审核时,需同时核对患者的门(急)诊病历或出院记录,以确保证明与诊疗记录一致。 审核通过后,需在证明文件上盖章方可生效。门急诊病假证明在各科室护士站盖章,住院期间开具的病假证明则在门诊部等指定部门盖章。审核盖章后,应详细记录开具医师的姓名、所在科室,以及患者的姓名、单位、年龄、性别、疾病诊断、建议休假天数等信息,以备查询。

